大學生(4000/12000)
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(以下稱本法)第41條規定,配合修正「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」,爰擬具本修正草案。
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,本草案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,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,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。另為使運作人如期提出完整之書面調查處理報告,加強限期改善規範,並增列網路方式填報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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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3-29 04:48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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